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大山如大爱,为道;大河如大智,为德。河川流于沟壑,沟壑成于高山。
我接到不少因早泄而求助的男士的来电、来邮或来访。他们大都说目前有较固定的女友或妻子,但是没有把自己求治早泄的事告诉女友或妻子。有些人想要告诉对方但没有勇气,有些没想过要告诉对方、或者正是希望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治愈早泄。在咨询交流中,我发现他们往往是抱着对性治疗(或称性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一些误解来求助的,即,虽然他们都明白治疗师并非是他们的性满足对象,但或多或少以为我可能会以我女性的生理性别特征的性吸引,给他们提供某种形式的性刺激来帮助他们进行训练。
对此类情形,我会向他们明确告知以下三点:
第一, 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与来访者/患者发生性接触或性行为违反了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伦理守则。
第二, 性伴侣间的人际关系不仅是影响男方早泄的重要原因,而且女方也是配合男方进行一系列的行为训练的执行者、符合社会伦理的性伙伴。夫妇共同参与是治疗早泄的重要条件。男方没有勇气告知女方让她共同参与治疗、或有意隐瞒对方求助性治疗的行为本身就是性心理问题的一个症状表现,正是需要他去正视的,消除这一症状表现、改善伴侣关系也正是性治疗的重要治疗目标之一。
第三, 如果没有可以共同参与治疗的性伴侣,也可通过单独自慰来训练射精控制。但由于单独自慰训练中缺少了对可能造成早泄的人际问题的改善,所以治疗效果有限。即使如此,出于社会伦理的谨慎考虑,如果治疗师与患者互为异性,则也应由与患者同性别的治疗师、或有同性别的专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操作指导(谈话方式的治疗不受治疗师性别的影响;同性恋者暂不在讨论之列)。
第三点这也是我去年在东莞召开的中美性学高峰会上与美国性治疗家Dr PattiBritton交流时对此问题的一致看法。马斯特斯和约翰逊的性感集中训练也要求是由男女性别的治疗师组成治疗小组。关仁龙教授(重庆性治疗基地最早进行性治疗的专家,男性)生前在涉及女性患者的治疗时,也至少确保女护士在场。我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我一般会与男性医生或男性心理咨询师合作。
我们的专业教育常常关注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但很少给予专业伦理问题以同样的关注。按照性治疗的概念--针对性功能障碍和性心理障碍的心理治疗,性治疗的伦理守则也理应是在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伦理守则框架内。国外一些研究表明,高达12%的心理治疗师承认与当前或先前患者有过性接触。年龄较大的男性治疗师和老师比年轻的或女性治疗师更可能涉足这种行为。研究表明,不当性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和长期的心理伤害,这种伤害堪比强奸或乱伦的心理影响。
美国心理学会(APA)、美国咨询学会(ACA)、美国婚姻与家庭治疗协会(AAMFT)、美国精神病协会医疗的伦理准则都明文禁止咨询师与来访者、或治疗师与患者之发生性亲密行为、性接触,APA和美国国家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的伦理准则还包括不得与当前来访者/患者的亲属或重要他人发生性亲密行为、性接触。
APA伦理准则甚至规定:禁止心理学工作者与先前的来访者有性接触,禁止时间为接触后的2年;ACA的伦理准则规定咨询师与先前的来访者禁止性接触,禁止时间为接触后的5年。即使在禁止时间过去后,性接触也只有在最特殊情况下才被允许。而与个案有关的教授、督导师必须证明对个案监督的责任真正终止了、而且表明与该个案的来访者/患者的性接触是非剥削性的,才允许与来访者/患者的性接触。关于此规定还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些广泛的禁止违背了专业人员自由交往的权利,也有人提议将咨询的时长和类型作为影响结束后关系伦理的因素,他们认为,如果咨询是短程的且不是深入个人化的,则性接触是允许的。例如,某些治疗形式很少涉及移情、更多的是指导性的。
美国心理学会和咨询心理学学会认为,禁止与来访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根本原因是:来访者/患者在咨询/治疗中容易受到剥削。来访者/患者在进入咨询/治疗时,其情绪状态处于弱势,尤其是那些有性虐待史的来访者/患者容易受到不负责任的专业人员的伤害,一些曾经遭受权威人士性剥削的人甚至认为性亲密是治疗师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必然代价。
由于心理治疗强调对患者的无条件积极关注,而这正是他们们日常生活中很少体验到的、正是他们所渴望的,再加上咨询师/治疗师的权威身份的社会人际吸引,这很可能导致他们对治疗关系中的性关系的默许。因此,咨询师/治疗师有责任帮助他们理解专业关系的界限。即使来访者愿意,治疗关系中的性接触行为仍是不负责任的。来访者选择进入性关系至少部分建立在错误假设和功能不良体验的基础上。美国伦理委员会、法院均会驳回来访者同意与治疗师发生性关系的申诉,即,无论来访者的行为如何,都不能成为治疗师不当行为的辩护理由。
再者,按精神分析的移情理论,当心理治疗发展一定程度时,来访者/患者常常会潜意识地把儿时对重要人物的体验移置到目前的治疗师身上,这种以往体验的重现称为移情反应。移情反应也往往伴随着来访者过去没有处理好的情感关系。由此可知,患者是将治疗师看作过去某些重要人物的代表,例如父母。照此推理,至少在来访者的潜意识层面,治疗师扮演着他们的父母角色而非另一成年人,其性接触本质上则是潜意识的乱伦。
咨询师/治疗师在面对来访者/患者时既是专业人士,也是凡人,如果他们感到被来访者/患者而产生性唤起,这是正常的(尤其涉及性问题的心理治疗中),不构成不当行为。但咨询师/治疗师有负责地处理这些性唤起的感觉,有责任在咨询/治疗中自我监控和仔细审查咨询/治疗的质量。如果那些性唤起感觉影响到治疗的正常进行,治疗师有必要寻求心理督导、考虑转介给其他同事。
至于治疗师与患者之间的非性爱接触,诸如一般社交的身体接触(如握手、拥抱或其他短暂的身体接触),专业伦理委员会认为,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在发生身体触碰之前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患者控制冲动的能力较弱,甚至希望在更多触碰行为代替谈话治疗时,治疗师应避免触碰的发生。
遵守上述专业伦理守则,不仅是出于我的职业、专业要求,也出于我个人更大的善意,即,我理解某些求助者部分有意识地、或潜意识地因为我的生理性别的吸引而求助,但我更希望他们是因我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操守、人格、智慧和善良品质的吸引而信任我,形象点说,是因为我“脖子以上的部位的”的吸引。我希望自己确实具备这些吸引,因为这些品质正是我所最珍视的,也是对求助者提供负责任的、有效的帮助的重要条件,也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美)Elizabeth Reynolds Welfel著。侯志瑾译 .2009.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